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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出台查办案件工作人员十条纪律


发表时间:2008/04/21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为了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规范执纪执法人员行为,近日,潼关县纪委监察局制订出台了《查办案件工作人员十条纪律》。

纪律规定,查办案件工作人员一是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二是不得透露委(局)领导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指示内容和办案人员的有关情况;三是不得采取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手段;四是不得泄露、扩散证据材料和案情;五是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六是不得单独接触涉案对象;七是不得坐支、挪用、缓交查办案件中收缴的违纪资金,不得动用暂扣和封存的涉案款物;八是不得利用办案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九是不得在办案工作期间饮酒、打牌娱乐或擅离职守,严格遵守通讯工具管理规定;十是必须按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十条纪律的出台,将有效提高办案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对外形象,对案件查办工作也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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