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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1/05/31 15:10:42    信息来源 :西岳清风网     访问次数: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2021年2月10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任务,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挂帅、亲自督战,历史性地解决了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全省上下勠力同心、真抓实干,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56个贫困县全部摘帽,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政府推动引导、社会市场协同发力,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把脱贫摘帽作为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突出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加快推进脱贫地区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思路。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序调整、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全面推动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三)目标任务。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四)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推动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落实落细,并根据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夯实“七长”责任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做好脱贫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动员工作,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继续对农村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定额资助,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脱贫人口资助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进行倾斜支付。持续做好脱贫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加强农村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住房安全保障,采取农村危房改造、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基本住房安全。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五)全面落实动态监测和帮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监测预警,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收入支出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分类开展帮扶,实现动态清零,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返贫。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充分利用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以及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行业部门信息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定期核查、动态调整、常态化帮扶。

(六)健全社会兜底保障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对象,调整优化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脱贫户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分类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最低缴费档次。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七)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分类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稳妥有序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运营管护等工作。强化公益性资产管理维护,对道路交通、农村水利及饮水安全工程、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持续发挥作用。做好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对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和经营性旅游、电商以及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明晰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及处置,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

三、聚力做好重点工作

(八)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组织脱贫地区制定“十四五”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大力发展以苹果为代表的果业、以奶山羊为代表的畜牧业、以棚室栽培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做优做强茶叶、魔芋、食用菌、中药材、核桃、红枣、小杂粮和有机、富硒、林特系列产品等区域特色产业,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由支持到村到户产业为主向到乡到村带户为主,促进脱贫地区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抓好农产品深加工,推动“三产融合”、提档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产业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帮扶项目资产监管,更好带动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稳定增收。加快脱贫地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等设施建设,持续开展农产品品牌营销活动,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全域旅游、乡村旅游示范等项目,优先支持脱贫县。大力支持脱贫地区培育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不断拓展销售渠道,逐步形成完整的产品利益联结、质量监管、品牌营销等支持体系,促进脱贫地区产业健康发展。

(九)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坚持就业实名制台账管理,用好用工信息平台,推动人岗对接,加大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育区域劳务品牌,统筹推动省市县三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支持有意愿的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支持各类企业和创业人员创办社区工厂,吸纳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及整合资金支持的农村人居环境、小型水利、乡村道路、农田整治、植树造林、水土保持、产业园区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就近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务工。优化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统筹用好生态护林员、护路员、护水员、保洁员以及村级光伏电站等各类乡村公益岗位,促进就近就地就业。

(十)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重点围绕搬迁安置区发展配套特色产业,大力发展社区工厂,做好企业扩容提质增加就业工作,力争有意愿的搬迁户都有一个产业扶持项目、有劳动力家庭有一人稳定就业,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依法保障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山林地等权益,支持搬迁户依托乡村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健康养生等特色新产业。持续提升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广居住簿制度,积极做好迁出地和迁入地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衔接,稳妥有序从迁出地向迁入地调整划转人员编制,推动特岗教师、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等向安置区配建学校、医院倾斜。建强基层党组织,加强安置社区基层治理,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促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做好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强化社区环境整治。

(十一)持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谋划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有序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加大农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力度。加快农村物流体系建设,不断扩大配送网点行政村覆盖范围。加强脱贫地区农村防洪安全、骨干灌排工程、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优化农村供水格局。加大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力度,推进城乡电网建设一体化,实现偏远农村地区稳定可靠供电服务全覆盖,满足农业灌溉、清洁取暖、农产品加工等需求。推进脱贫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光纤、宽带和4G网络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开展5G网络建设试点和创新应用。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提高农村住房抗震等级。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全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因地制宜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到2025年,全省基本普及卫生厕所,90%的自然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十二)提升脱贫地区教育服务水平。持续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坚持因地制宜,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持续改善乡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银龄讲学计划,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增加公费师范生的供给培养,优先满足脱贫地区对高素质教师的补充需求。鼓励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或教学点交流轮岗。推进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发展面向乡村的网络教育。加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基础能力提升,建设一批产教融合职业教育基地,满足适龄人口和劳动力职业教育和培训需求。

(十三)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支持脱贫地区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持续推进县医院能力建设,不断改善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条件,加强重点地区重大疾病综合防控和传染病防控措施,补齐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短板。持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为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毕业生,落实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力度。支持远程医疗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脱贫地区下沉。坚持基本医保公平普惠,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十四)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基础上,统筹确定一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持续壮大特色产业和村集体经济,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行定期监测评估。

四、加强主要政策衔接

(十五)持续加大财政投入。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保留并优化调整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安排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在资金使用上给予县级更多自主权,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对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在调整优化基础上继续实施。现有财政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地区。过渡期内延续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通过现有资金支出渠道支持。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过渡期前3年56个脱贫县继续实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此后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其他地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对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继续实行切块下达。

(十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进一步提升投放精准度,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有效信贷需求,严格信贷规范管理,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对有较大贷款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鼓励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继续发挥再贷款作用,现有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服务,支持脱贫地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开发防返贫致贫和优势特色产业保险,为脱贫地区做好保险服务。用好脱贫地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健全和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落实企业上市“即上即奖”的奖补政策,支持脱贫地区企业上市融资,发展壮大。继续深化“保险+期货”试点工作。

(十七)加大土地政策支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按照应保尽保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过渡期内,每年分县(市、区)专项安排56个脱贫县一定规模专项计划指标,专项建设指标不得挪用。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或跨省交易政策,收益优先用于“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从2021年开始,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集中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十八)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延续脱贫攻坚期各项人才智力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试点探索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县管乡用、下沉到村”机制。继续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从农村乡土专家、种养能手等一线服务人员中招聘一批特聘农技员。支持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机构组建乡村振兴产业帮扶技术团队,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各方面人才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层流动。培育文明乡风,强化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

五、调整优化体制机制

(十九)调整完善领导体制。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五级书记一起抓,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分工,构建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领导体制,层层夯实责任。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二十)有机衔接工作体系。推动脱贫攻坚工作体系向乡村振兴平稳转型,不再保留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其职能并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平稳有序做好各级扶贫工作机构职能的调整优化,保持机构队伍总体稳定,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完善抓基层党建促进乡村振兴工作机制,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成员,选好用好管好乡村振兴带头人。坚持和完善驻村工作制度,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

(二十一)做好规划项目衔接。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全省“十四五”规划。在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谋划一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大项目,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作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的依据,强化质量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全程公开透明。

(二十二)做好考核机制衔接。脱贫地区开展乡村振兴考核时,要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做好衔接,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的审计监督。强化考核、审计结果运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二十三)完善社会帮扶机制。持续深化苏陕协作,全面加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交流以及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方面交流合作,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帮扶协作,鼓励结对帮扶市(区)、县(市、区)共建产业园区,积极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积极配合中央单位和驻军武警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完善定点帮扶工作机制,安排有能力的部门、单位和企业承担更多帮扶责任。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继续实施“万企帮万村”行动。持续深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专项帮扶行动。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购买脱贫地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地区优质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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