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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责任追究办法 受降职处理的两年不得提拔


发表时间:2015/06/17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近日,宁波市纪委制定出台《宁波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怎样追究以及追究方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明确“两个责任”内容。一方面,制定印发《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对市委常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并下发至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求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办法》对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和纪委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了再次重申,为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明确责任追究情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严肃问责,决不姑息。为增强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共明确了41种对应的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包括11种追究领导班子主体责任、9种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0种追究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及11种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或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的情形,以责任追究的倒查方式,形成强大震慑,保障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明确严肃问责方式。《办法》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9种追责方式。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3种,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6种,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同责任追究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保证了责任追究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办法》同时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并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办法》还明确,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办法》同时还对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做到责罚适度、责罚适当。对责任追究不服的,还设置了申诉程序,使有责者受追究,无责者免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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