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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出台问责"22条"对作风效能问责行为全面规范


发表时间:2014/08/19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4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慈溪市影响机关作风效能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办法》分为5章22条,从问责对象、情形、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对作风效能问责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问责对象全面化。将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临聘人员、挂职人员、借调人员均纳入到问责范围,并将全市各类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作为问责对象,实行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三项问责。

问责情形详细化。通过对各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需要问责的情形等进行认真梳理和归纳,共细化规定12种问责情形和3种免责情形。问责情形主要包括履职不力、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效率低下四个方面,既注重有错问责,也注重无为问责,并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情形作为问责的重点。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原则上要求上追一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分管领导责任直至主要领导责任。

问责方式多样化。细化规定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解聘)等8种问责方式,并要求根据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运用不同的问责方式,做到违规程度与追责力度相对应。同时,为加大问责力度,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作风效能问责的,一律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相应扣减年度考核奖。

问责程序规范化。问责程序分为启动、初核、决定、送达、公开等步骤,为保障被问责人员的救济权,《办法》还规定了问责申诉。问责过程实行“两书”制度,即问责建议书和问责决定书,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检查、行政监察、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途径发现违规情形和线索,及时启动和初核,向责任人所在单位下发问责建议书;责任人所在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印发问责决定书,并对建议机关进行回复,必要时可由市委、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年初以来,市纪委共对12个单位20名工作人员进行追责,予以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奖、辞退等处理,并对13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了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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