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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执法不再“雾里看花”


发表时间:2014/07/31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惠州市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执法不再“雾里看花”

前几天,来自湖南的老徐因在广东省惠州市滨江公园附近摆水果摊,被城管部门罚款50元,他欣然接受了处罚。“我老乡以前摆摊被罚过1000元。听说现在处罚标准定得很细,每一项处罚都规定了很具体的数额。”老徐告诉笔者。

老徐的“不抱怨”事出有因。今年7月初,惠州市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34个市直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每项违法行为处罚按情节轻重至少分成“较轻、一般、较重”3个档次,让行政处罚不再“雾里看花”。这种做法在广东省地市级尚属首次。

严格规范执法

偷一辆电动车,有人被治安拘留,有人却被罚款200元了事。同案不同罚,这种现象过去并不少见。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2010年,惠州市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将更多部门纳入试点范围。今年7月,该市再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梳理行政处罚职权,建立健全使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告栏或者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

据悉,市法制局对34个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制度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统一编号,并在市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其中,包括1870项“上位法”规定了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职权的量化标准。

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老牌电镀企业,成立十多年来,几度因超标排放吃过“环保罚单”。最近的一次是上个月,因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超标0.4倍,被环保部门罚款1万元。

公司负责人李伟康告诉笔者,以前,环保部门没有细化处罚标准,监管也不像现在这么严,做出的处罚很难令人信服。如今,他再也不用担心被无端重罚重处了。

笔者看到,针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视违法情节分成5档处罚裁量标准。其中,“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下”为“轻微”,第一次可免予处罚,仅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次并处1万元罚款;第三次则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透明用权

“以前对处罚金额的认定也有一系列较规范的流程,但再谨慎、小心,也难免有钻空子的时候。”惠州市某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告诉笔者,“现在,每种违法行为罚多少钱,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对我们来说,这不仅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我们按照规定处罚,就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目前,惠州市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还仅限于市直部门。因为制定自由裁量权标准工作量非常大,全市涉及的执法条款数量繁多,违法行为情节各不一样,在标准细化上一时间还难以全部到位。

“市级层面统一了标准,县(区)也要按照这个标准实施,避免出现市与县(区)之间不一致、同一违法行为所受处罚幅度因地区而异的问题。”惠州市纪委主要负责人说,市里将指导各县(区)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权力公开范围拓展至县(区)、镇(街)级政府。

据悉,惠州市法制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已着手对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评内容。

“制度建设和执法管理走向规范完善,有一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我们的执法要做到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信服,除了公示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不断积累经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可以在实践中总结一些典型案例,作为执法范本参考。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彭未名表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的自我限权、自我约束,但如果没有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可能成为一场政绩秀。“只有强化司法监督,实现政务公开,才能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落实到位。”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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