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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厅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流转程序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7/12/31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省纪委制定《委厅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流转程序暂行规定》

时间: 2005-5-31 14:29:29

为了进一步规范委厅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内部流转程序,近日,陕西省纪委出台了《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流转程序暂行规定》,以防范案件查处中可能出现的管理重叠和管理落空现象的发生,从机制和制度层面上加强和改进办案的宏观协调和管理,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流程》规范了案件线索的办理、受理和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等环节的流转程序,明确了办案各个环节的职权和责任,达到了用制度和机制组织协调办案工作的效果。一是实行信访举报统一归口管理。对群众举报、个人获得、上级转来、领导批办、工作发现以及司法移送等各个渠道来源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一律归口由信访室备案登记,分级分类呈报有关领导阅批,分转有关部门承办,改变了过去多头受理和办理不规范的现象。二是规范违纪线索初核批办和核实结果审定的权限及其流转程序。对案件线索实行规范管理和审批。对需要初核的,按不同职级和不同类型(包括警示训诫、组织处理、澄清说明等),分别由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乃至书记审批。同时,对核实结果也确定了审定和实施的权限。确定了违纪线索初核批办和核实结果审定的两个基本流程图,确保了违纪线索初核的质量,达到既制衡又促进的目的。三是实行案件查处分阶段处理。在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程序的基础上,对执纪执法机关共同查办的案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先于检察机关的批捕;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先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党纪政纪处分先于刑事一审判决,以保证办案的政治、社会的综合效果。 (案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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