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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查央企“小金库” 对顶风违纪者先免职再追责


发表时间:2010/07/21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李荣融(资料图)

李荣融(资料图)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7月20日电 据国资委网站消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在总结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决定2010年重点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今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

为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国资委成立了中央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亲自担任组长。7月19日,国资委组织召开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李荣融就深入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做了动员部署讲话,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刘建华到会指导并发表了讲话。会议要求,中央企业充分认识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中央治理“小金库”的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如实申报自查结果。会议强调,中央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要与管理隐患排查相结合,完善体制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彻底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

按照中央关于“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指导思想,国资委组织的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十分明确。凡是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处罚,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小金库”,将从重从严追究责任。对顶风违纪新设立“小金库”的,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而且国资委规定,对以后年度检查发现的“小金库”,无论什么时间设立的,均视为新设“小金库”,除按照中央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对集团负责人实施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这次国资委治理中央企业“小金库”的决心很大,要求中央企业抓住这次机会,彻底根除“小金库”的顽症。

李荣融在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2010年将重点开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今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标志着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对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着眼于科学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不仅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更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营管理上水平、提高企业发展质量的必然要求。

(一)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中央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保证。经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高了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在把握四个规律,增强五种意识,提高五种能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扎实的成效。但是,一些企业“小金库”问题的存在,明显违背科学发展的要求和企业发展的规律,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合理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妨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应当看到,“小金库”问题屡禁不止,已成为部分企业铺张浪费的重要渠道和减收增支的暗流,影响了企业收入分配的公平,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中央企业的各级领导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性和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提升中央企业竞争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近年来,中央企业克服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强化自主创新,加强内部基础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大大提高,经营业绩得到了明显改善,有效地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国资委成立以来,一直强调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严肃企业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但在每年的财务决算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还是不断发现一些企业存在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有些企业还相当严重。“小金库”问题不但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而影响到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中央企业的形象。中央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推动企业优化治理结构,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强化集团控制力,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抓手。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其中,“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中央企业应当将查处“小金库”作为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抓手,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

二、关于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今天动员大会开始正式启动,力争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按照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规定,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广泛动员,周密部署。从现在开始到7月底,是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阶段。中央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动员部署工作。一是广泛动员,深入宣传。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实施办法》,通过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让每一个干部职工都了解中央治理“小金库”的政策和决心,积极主动参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集团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早动员,早部署,并制定周密的“小金库”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政策规定,分解落实具体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二)全面自查,认真自纠。从8月初到9月底,是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第二个阶段。在本阶段,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要求以及本企业工作方案,全面组织自查,认真进行自纠。一是自查工作面要确保达到100%。中央企业的自查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各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单位),涵盖全部表内表外企业(单位)、账内账外资金资产。对于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要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确保治理工作全面覆盖、不走过场。二是保证自查自纠效果。中央企业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小金库”应当立即封存,停止运作,并在9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绝清缴或拖延。三是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负责,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应当在企业内部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及时上报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中央企业要及时向国资委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自查报告和报表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据准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要在相关报告和报表上分别签字,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突出重点,深入检查。从10月初到11月底,是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点检查阶段。在中央企业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资委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组织若干个检查组,按照不低于中央企业户数的20%、每户企业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名单,深入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国资委确定重点检查对象的范围包括:一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二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三是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或单位;四是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五是存在大量境外滞留资金、自管社保资金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建立各类基金较多的企业或单位;六是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七是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四)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从11月末到12月底,是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整改落实阶段。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一是及时明确整改政策标准。中央企业要按照整改政策标准,认真落实国资委的整改意见,确保整改到位。二是认真做好“小金库”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处理。对于“小金库”资金余额、使用“小金库”形成的资产以及追回的私分“小金库”资金,要及时纳入法定账簿核算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是把握政策,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在“小金库”清理过程中,无论“小金库”是哪一任领导设立的,现任领导都要按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否则追究现职相关领导的责任。四是探索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要针对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现状,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再次产生。

三、关于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处理政策

根据这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中央企业自查和被查发现的“小金库”,要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指导思想进行处理,总的原则是“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

(一)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也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对在自查阶段主动暴露和报告的“小金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尚未使用的余额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并依法纳税;对已经使用的“小金库”,要进一步查清使用性质和资金流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中央企业总部要在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切实组织做好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的检查工作。凡在国资委派出检查组之前,中央企业总部在组织所属企业和单位的重点检查中检查出来的“小金库”,视同自查发现,采取从轻从宽处理的政策。但是,对于2008年以来自己纠正的“小金库”问题隐瞒不上报的,则视同被查“小金库”进行处理。

(二)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对于在自查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库”,国资委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从重从严进行处理,除一律纳入法定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在重点检查中被发现“小金库”的,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以经济处罚。对被查发现“小金库”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先予停职,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组织处理。同时,国资委还将依据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给予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还将按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被查出“小金库”的,既要追究所属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上一级次直至集团总部的领导责任。

(三)坚决制止新设“小金库”的不法行为。自《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或停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于那些无视中央三令五申,顶风违纪,在专项治理期间新设“小金库”的,不仅要给予严肃处理,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这里我还要特别强调,中央企业通过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坚决杜绝再出现“小金库”不法行为。在以后年度的各类财务、审计及监事会监督等检查中,都要将企业“小金库”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一旦发现企业设有“小金库”,不论是什么时间设立的,一律按照新设“小金库”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给予企业集团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四)重奖举报有功人员。为推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鼓励群众举报,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要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坚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

四、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的。2010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国资委为成员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指导地方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组织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国资委成立了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建民、福兴、建新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委内评价局、纪委监察局、监事会工作局、宣传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小金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央企业要按照集团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抽调业务骨干,加强组织领导。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中央企业各级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共同参与,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

(二)深刻领会政策,力争将问题消化在自查自纠阶段。中央企业要深刻学习领会政策,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各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对“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自查,努力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在自查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积极配合重点检查,坚决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是确保“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的重要性,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不得瞒情不报,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对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分钱,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四)深入排查资产与财务管理隐患,完善制度,形成预防“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为彻底消除“小金库”滋生的土壤,中央企业要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的管理漏洞,并根据排查结果,梳理业务流程,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开前门、堵后门”。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使其不想设立“小金库”;通过完善体制机制,使其不必设立“小金库”;通过健全内控制度,使其不能设立“小金库”;通过责任追究和高压严惩,使其不敢设立“小金库”,从而斩断“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

(五)广泛发动群众,做好宣传和举报工作。中央企业要大力宣传中央治理“小金库”的坚强决心,大力宣传治理“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在本企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有关治理“小金库”的政策,公告本企业和国资委设立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要通过重奖手段,鼓励群众举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要对泄露举报人信息人员和打击报复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要充分利用本企业“小金库”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六)以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为契机,不断完善财务与资产管理。要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财务公开制度。要严格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制度,认真清理银行账户,彻底解决公款私存、账外设账、多头开户等问题。要创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式,对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积极推行集中核算与会计委派制,并定期进行岗位交流和履职评估;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手段,确保资金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大力推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一套消费形式货币化、消费标准公开化、激励机制有效化和监督管理常态化的职务消费新制度。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国资委将把查处“小金库”问题作为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有关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希望中央企业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打消侥幸与观望心理,严格按照此次“小金库”治理政策,彻底消除“小金库”现象,为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奠定坚实基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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