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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三个明确”规范工作程序 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表时间:2022/06/06 14:31:50    信息来源 :潼关县纪委监委案管室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工作程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质量,潼关县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问题线索办理工作程序》,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和审理等四个阶段的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

明确线索来源。《工作程序》明确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问题线索的主要来源。强调对信访举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提请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有关会议研究讨论前,向县纪委联系常委沟通汇报。对县纪委转办、交办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提请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有关会议研究讨论前,向县纪委监委分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副书记沟通汇报。

明确办理时限。《工作程序》明确受理线索后1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立案审查调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审理时间不超过1个月,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向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进行宣布,并及时送组织人社部门装入个人档案。强调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两个工作时限,被函询人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承办部门在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

明确工作流程。《工作程序》明确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问题线索后,综合分析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强调所有处置方式均需起草请示、制定方案,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对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起草立案相关文书资料,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审查调查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在提请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有关会议研究前,携卷到县纪委监委审理室进行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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