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关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问题线索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线索受理、流转、处置等过程进行再明确、再规范。
规范线索受理,严把“入口关”。
《规范》明确信访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按照分级负责制和“同一线索、同一承办室”的原则,将问题线索移送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上级交办、巡视巡察、党委政法委、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提出分办意见,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逐件编号登记。要求各环节经手人员都要签字,全程登记备案,严防线索失管。
规范线索流转,严把“程序关”。
《规范》明确信访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的问题线索经审批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经审批后,于5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或向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在收到问题线索后1个月内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并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制、干部管理权限和“室组”联合、“室组地”联动办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
规范线索审批,严把“结果关”。
《规范》明确承办部门根据核查情况,精准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有关会议集中研究后实施。委机关纪检监察室拟予以了结和立案的案件层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分别经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后实施;派驻纪检监察组拟予以了结的案件层报县纪委监委联系室、联系常委和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审批后经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拟予以立案的案件层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后实施;镇(街道)纪(工)委拟予以了结和立案的案件层报县纪委监委联系室、联系常委和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审核后经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后实施。同时,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镇(街道)纪(工)委拟予以了结的案件,必须携卷到县纪委监委审批(核);拟予以立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必须携卷经县纪委审理室协审后提请有关会议研究形成处分决定。
《规范》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的处置,提升问题线索监督管理工作质效,夯实案件查办工作基础,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