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关县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巡视监督向基层延伸,出台了《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对即将启动的全县巡察工作作出了明确规范。
明确工作机构。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领导,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县委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设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明确巡察对象。县委巡察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类: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机构)党委(党组)、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县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确定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察主要是对被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县委每届任期内,对所有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次。
明确巡察方式。巡察组采取听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询问知情人、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等13种方式开展工作,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县委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组织、人事或者政法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全面整改。
明确工作环节。巡查办按照巡察准备、开展巡察、报告巡察情况、反馈巡察意见、巡察移交、督促整改6个工作环节开展巡察工作。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县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明确纪律要求。巡察工作人员存在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未发现、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泄露工作秘密、越权行事、利用巡察工作谋取私利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所在巡察组实施问责。对被巡查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情况、拒绝或不按规定提供资料、干扰阻挠巡察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