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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成效显著


发表时间:2016/03/25 15:06:06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为了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动“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加强党内监督,潼关县纪委不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拓宽监督范围,基本实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全覆盖。

潼关县委、县纪委领导高度重视,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全覆盖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县纪委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制委员会等部门落实派驻机构人事和编制工作,结合实际形成了派驻工作方案,县纪委常委会、县委常委会先后进行了研究。今年1月,县纪委、组织部、编办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全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的意见》,将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县委办、县委宣传部、组织部、政法委、统战部、农工部等党群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政府派出机构纳入派驻监督和联系指导范围,目前已向54个单位派驻了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基本实现了派驻监督工作“全覆盖”。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作用,《意见》还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方式,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人选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考察,报县委研究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负责,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派驻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意见》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织要专司其职,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不得兼任驻在部门行政领导职务,不得分管其他业务。任现职务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实行派驻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织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没有贯彻落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派驻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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