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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出台《暂行办法》彰显党政纪处分的严肃性


发表时间:2014/10/31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为了强化对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作出的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发挥查处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日前,潼关县出台了《潼关县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宣布执行程序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作出(或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应于三日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中的全体党员或者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予以宣布。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宣布处分决定的基本程序包括: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党组织;组织召开处分决定宣布会议,宣读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批复文件,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汇报思想认识,安排领导讲话,对违纪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他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警示教育和正向引导等,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暂行办法》还明确指出,对于各镇、部门党政班子正职领导干部的处分决定,由县纪委常委进行宣布,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到会指导,县委组织部同时派一名领导参会;对于各镇、部门党政班子副职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科级待遇干部的处分决定,由县纪委副书记进行宣布,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同时派一名领导参会;对于各镇、部门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处分决定,由受处分人所在镇、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宣布,县纪委监察局、县人社局同时派员参会监督;对于各村支书、主任的处分决定,由受处分人所在镇党委书记或镇长进行宣布,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同时派员参会监督;对于村组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处分决定,由受处分人所在镇纪委书记进行宣布,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同时派员参会监督。

《暂行办法》最后明确要求,处分决定宣布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党组织,应按照中、省、市组织、人事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及时确定受处分人应受到的影响和影响期,并按照党员或干部职工的组织、人事关系及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对不能按时认真落实相关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出台执行,一方面有助于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对其所在党支部其他党员或者所在单位其他干部职工也能起到很好的教育和警示,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正向引导作用,同时对仍存在侥幸心理而无视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人形成震慑,从而必将深入促进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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