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渭南市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2010年10月14日下午,潼关县潼金公司第七采矿车间Q261号脉二坑发生的伤亡事故,是一起因非法作业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渭南市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并在省政府事故督监组的监督指导下,对潼金公司“10.14”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潼关县委、县政府在及时妥善处置的基础上,积极贯彻市上领导指示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按照渭南市人民政府渭政函[2011]4号文件精神及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2011年3月2日,经潼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潼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车绪生、副总经理李新荣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潼金公司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杨耿毅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县黄金局局长毕继宁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黄金局副局长梁宏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安监局局长孙宏伟、副局长兼执法大队大队长任荣义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安监局副局长杨保民行政记过处分;经潼关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县黄金局安全科科长刘新宏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黄金局安全科副科长李军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县安监局矿山二股股长刘谦宏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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