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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重申公务用车购置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09/02/16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更新、购置程序,严肃纪律,潼关县廉政办近日重申了公务用车购置有关规定。

《规定》要求:科级单位原则上只配备一辆公务用车,标准为排量1.8升以下,价格在1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汽车。科级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超过五年方可更新。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必须先上报购车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同时报县廉政办备案。手续完备后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置。公务用越野车除上级配发及防汛、矿山、防火等部门可以配置外,其他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越野车。捐赠、上级配置、项目配置业务车辆,必须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文件,经县政府领导同意,送县廉政办备案后,增设一次性编制。

《规定》严肃了公务用车购置的有关纪律,对不按规定超标准配置车辆或未办理购车审批程序私自购车,私自转让、变卖及公车私挂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并对违规车辆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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