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康,云南省罗平县供销社原党组书记、主任,曾是带领干部职工解决供销社上亿元历史遗留问题、扭转连续多年亏损局面的“供销能人”,却在贪欲中迷失,和供销社原党组成员、监事会主任保志武,供销社下属农资公司原经理王绍良等人沆瀣一气,带头破纪破法,一步步倾覆于违纪违法的泥淖之中。
一封举报信反映520万元土地补偿款已10年未收回
2019年6月,罗平县委第二巡察组对罗平县供销社开展巡察,收到一封反映罗平县农资公司经理王绍良违规拨付资金的举报信。巡察组深入核实发现,农资公司在2010年与罗平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合作开发中,52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长达10年未收回。
2019年10月,罗平县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对王绍良有关问题进行审查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罗平县供销系统更多涉案人员和腐败问题线索浮出水面。
为快速查清问题,罗平县纪委监委迅速启动重大案件片区协作机制,统筹第七、第八协作区3个纪检监察室、4个乡镇纪委、2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共9个办案单位的力量,形成了20余人的片区联合办案工作组。办案组走访谈话80余人,查阅资料、银行凭证500余份,查明供销系统多名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违纪违法事实。
2010年,上级分配给罗平县供销社农资配送中心、日用工业配送中心和农特产品配送中心三个项目,因为资金短缺,县供销社决定将项目交由下属农资公司以招商引资形式来实施,并明确合作方支付农资公司土地补偿款不能低于1000万元。
经查,2011年初,黄正康伙同保志武、王绍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明泰房地产开发投资商周某、晏某贿赂300余万元,为其在工程承接、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三人因害怕事发未私分款项,而是将300余万元受贿款以他人名义分批次转入农资公司账户作为个人集资款赚取利息共199万多元。
县供销社主任在收好处费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走到今天这步,归根到底还是自己没有保持敬畏之心,没有守住廉洁底线,忘记了组织多年的教育培养,因为一时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回首往昔,黄正康悔之晚矣。
2005年,40岁的黄正康被任命为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当上主任之初,他怀着一颗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初心,带领供销系统干部职工锐意进取,扭转了连续七年严重亏损的局面,县供销社多次被国家、省、市表彰为先进单位。
然而,随着请托帮忙办事的人越来越多,黄正康的思想慢慢变了。2008年底,自建房屋购买钢筋时缺钱的黄正康在向朋友求借无果后,将电话打给了时任农资公司经理的保志武,接到电话的保志武很快将6万元“借款”送到了黄正康手中。
据黄正康回忆,这是他第一次接受别人给的好处费,一开始他也有点忐忑不安,但很快找到理由安慰自己:我为他们出了力,理应得到一些补偿。在利益诱惑及补偿心理的驱使下,他默认借钱为送钱,人生开始偏离正轨。
2010年至2014年期间,黄正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建设及超市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钱财达14万元。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作为黄正康下属的保志武、王绍良二人,在对金钱的追逐上与黄正康相比可谓有过之而不及。2009年6月至2017年10月,保志武先后6次收受贿赂共计90万元;2010年4月至2016年春节期间,王绍良先后4次收受贿赂共计41万元。
2020年1月,黄正康、保志武2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王绍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11月,黄正康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保志武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王绍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其余涉案的10余人均受到相应处分。
县供销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堵塞监管漏洞
查办案件不能一查了之。供销系统腐败窝案发生后,罗平县深化以案促改,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针对县供销系统腐败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罗平县纪委监委一方面通过开展供销系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强化跟踪监督等方式,加大对供销系统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另一方面,强化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案发根源,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县供销社对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短板举一反三、查缺补漏,堵塞监管漏洞。
根据监察建议,县供销系统积极开展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聚焦易发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问题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全面梳理排查系统内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漏洞。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细化了46条整改措施。
截至目前,共对5家下属企业开展财务审计,收回企业管理资产3处,梳理权力清单22条,查找廉政风险点79处。针对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三重一大”、项目安排、基建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7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