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郝健君理想信念动摇,私欲膨胀,利用职权为亲属骗取养老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无视中央相关规定,以购代建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在诱惑面前背离初心,被商人“围猎”,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涉煤企业手续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郝健君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郝健君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郝健君简历:
郝健君,男,蒙古族,1960年3月出生,内蒙古准格尔旗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乌海市第七届市委委员、第七次代表大会党代表,乌海市第九届人大代表。
1978年9月至198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布尔敦沟学校、民族学校教师;
1983年3月至1989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旗委宣传部干部;
1989年3月至1990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团委副书记;
1990年8月至1994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布尔陶亥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
1994年5月至199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民委主任;
1995年12月至199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旗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97年11月至2000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旗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0年2月至200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旗委副书记;
2003年11月至200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民委副主任;
2004年8月至2004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民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4年11月至2006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兼市民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6年9月至2007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2007年10月至201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旗委书记;
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9年12月,被免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职务;
2020年4月,退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