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铁路局公布“11·1”天津南环临港铁路桥梁垮塌铁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情况。据调查报告,司法机关已对11人采取强制措施,26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其中时任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工程部部长、事故桥梁的施工项目经理闫某现为自由职业者,由其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纪律之上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020年11月1日,天津南环铁路有限公司所属天津南环铁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万码工务车间对临港铁路2#桥进行更换桥枕施工作业时,桥梁突然发生垮塌,14名作业人员随垮塌的梁体一同坠落桥下河中。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82.27万元。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这起铁路交通较大责任事故中,该桥设计单位在施工设计时存在施工错误、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等情况。施工过程中,作为施工单位的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未将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并且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变更施工方案。
3月10日,国家铁路局北京路督查室将“11·1”天津南环临港铁路桥梁垮塌铁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情况的相关材料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街道工委。
“我们领回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及到应该追究责任的人员中,有我街道康翠社区党支部的党员闫某。被处理的这些人都是在职人员,只有闫某是自由职业者。”泰达街道纪检监察工委书记管龙说,闫某时任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工程部部长、事故桥梁的施工项目经理,但现在是自由职业者,因此对闫某的处理权移交其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进行相应的党纪处理。
泰达街道纪检监察工委随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在临港铁路2#桥的施工过程中,在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下,闫某“对采用‘叁标桥1024’通用图配套采用1.3m人行道时梁体内侧道砟槽板是否需进行横向联结等问题未向设计单位提出;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将厂制价购梁变更为现场预制梁”,对此次事故桥梁工程施工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闫某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管龙说。
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期间,闫某悔过认错态度较好,积极主动交代当年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第3款、第121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参考事故处理中与闫某同级别同等情况人员所受行政处分的档次,经泰达街道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闫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目前,对闫某的处分决定已向康翠社区党支部及闫某本人宣布,并寄发到国家铁路局北京铁路督查室反馈处理结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冯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