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苏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党纪国法,为掩盖违纪违法问题,与他人串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将其个人宴请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支付;严重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大肆收受财物,严重破坏国资系统政治生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对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为官不廉,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利,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装修;为涉黑涉恶人员打探案情、说情干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苏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苏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纪律底线失守,价值观变异,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组织观念淡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和涉煤问题,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有关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收受他人财物;无视党纪国法,任意妄为、擅自决断,造成财政和煤矿资产巨大损失。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肆无忌惮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高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高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呼伦贝尔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才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才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目无党纪国法,伪造证据,转移隐匿财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借用管理对象车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严格履职,导致“纸面服刑”人员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违规当选人大代表并入党,造成不良影响,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代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转让国有股权过程中履职不力,造成煤矿资产重大损失;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安排、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李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锡林郭勒盟人大工委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苏尼特左旗旗委原书记邢文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锡林郭勒盟人大工委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苏尼特左旗旗委原书记邢文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邢文峰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漠,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违规报销通讯费;违背组织原则,为他人提任职务谋取利益,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借考察之机旅游并公款报销随行亲属机票费用;违规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邢文峰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邢文峰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赤峰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汪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赤峰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汪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汪洋背离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财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及亲属谋取利益;违反廉洁从政原则,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失职失责,盲目决策,违规配置煤炭资源,违规免除企业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违规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家庭财产数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
汪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汪洋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