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日前,高陵县纪委监察局在西安市率先出台了《高陵县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主体,分别对责任追究对象和形式、责任区分、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责任追究结果应用等做了详细界定。
办法指出,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并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支部(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