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作风问题,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推进信访监督“双公开”工作,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情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信访举报的内容,公开信访监督的结果,实现信访举报工作职能、方式、作风的转变,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以来,全市共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57件,有效化解、减控重复举报、越级举报。
大胆探索,创新信访监督的有效路径
认真开展调研试点。针对传统信访监督的结果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和被监督对象知情,被监督对象存在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等行为,易引发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的问题,市纪委积极探索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2012年上半年选取4个区县作为试点。
适时出台规章制度。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仔细论证,2012年10月出台《关于实施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双公开”制度的暂行办法》,明确信访监督“双公开”的内容、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及要求等内容,为全市开展信访监督“双公开”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大力加强指导推进。一方面召开动员会在全市范围内部署推进,深入基层宣传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的作用、意义,有效消除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开展“双公开”工作的顾虑。另一方面,在日常办信中注意筛选合适的信访件,采取上门辅导和个案督办等方式指导开展“双公开”工作。
积极推进,践行信访监督的基本职能
筛选把控适用范围。按照“双公开”办法规定,“双公开”主要适用于群众反映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据规定,筛选合适的信访件实施“双公开”,从源头上确保监督成效。特别是办理违反“八项规定”信访件中,在及时查处、纠改苗头、倾向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双公开”的作用。2012年底以来实施的“双公开”中,“涉车”问题17件、“办公用房超标”问题14件、“公款吃喝”问题7件、“公款旅游”问题5件。
准确把握方式方法。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过程中,灵活运用党委会、党组会、党支部会、行政办公会等形式,并适当吸收其他干部群众参加监督,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发挥被监督对象身边人的监督作用,有效提高信访监督实效。被监督对象对被举报的问题进行说明,对存在的问题作自我批评、纠改表态,对自认为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参会人员对被监督对象的解释说明进行质询、评议;纪检监察机关则结合政策法律法规从源头规范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比如,针对2013年以来“某区卫生局长办公用房超标”的多次举报,市纪委指导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在该局党委会上,局长承认了自己办公用房超标的问题,并表示要落实整改,党委其他成员也从中受到教育,纷纷查找自身同类或相关问题。一年来共有45名党员干部通过“双公开”查找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已纠改落实到位。
注重放大监督成效。实施“双公开”过程中,不拘泥于被监督对象本人及问题本身,在解决被反映问题的同时,加强对被监督对象所在单位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如市纪委在对市工商局某分局副局长违规用车问题实施“双公开”后,不但本人违规用车的问题及时得到纠正,班子其他成员也吸取了教训,局长带头表态,今后不但要规范使用公车,也要规范业务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会后,该单位及时修订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保证信访监督“双公开”工作成效,专门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定期对“双公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回头看。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采取发函督办、通报情况等举措督促整改,切实发挥信访监督教育提醒、保护挽救、监督预防的功能,一年来,全市对30件“双公开”件提出整改意见,已跟踪督办的21件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全面深化,拓展信访监督的创新成效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质效切实提升。一方面,信访监督质量有效提升。公开的解释、说明及当场接受询问、质询,使被监督对象切实感受到了压力,有效避免了以往信访监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被监督对象弄虚作假、推卸责任、阳奉阴违、不认真整改等现象。另一方面,信访举报工作效率有效提升。长期以来信访重复举报、越级举报占用了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信访监督结果的及时公开,消除了群众误解,有效减少了重复举报、越级举报,有助于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到线索筛选、信访核查和信息分析研判工作中。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不但使被监督对象得到了客观的评判,也使其他干部受到了警示和教育;不但纠改了问题,规范了工作,更促进了所在单位党员干部主动转变工作理念、转变工作作风,信访监督的结果得到了有效延伸。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双公开”中得以整改或澄清,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深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到强化。
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显著增强。信访监督“双公开”充分发挥了干部群众监督的作用,让干部群众参与质询、评议,不仅为被监督对象创造了和干部群众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也搭建了一个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的阳光监督平台,消除了传统信访监督中群众可能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误解,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