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从构建符合该区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框架的层面谋划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使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系统、衔接有序,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堵塞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漏洞
围绕公共资源管理、工程建设、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政府投资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一些腐败现象深入剖析,从体制机制制度中找原因,查漏洞,在借鉴、吸收兄弟省(区、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该区实际,制定新的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减少腐败行为滋生的机会和空间。
在公共资源管理领域,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监督管理”的思路,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及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规程等相关制度,在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建设了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投资规模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健全工程质量负责制,在全区推行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完善招投标代理管理制度和专家库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评标结果统一公示制度,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使操作更加透明,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在政府投资领域,制定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等制度,不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决策规则。
在土地出让领域,建立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严格实行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出让金及代征税款一律进入财政专户等“五个一律”,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个人说了算等问题。
在财政管理领域,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扩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范围,推行阳光预算,实行村账乡代管、涉农资金“一卡通”,规范财务运作程序,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强化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相关制度进行细化与更新,规范公职人员从政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抓住规范权力运行这一关键,立足该区实际,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细化,明确权力界限,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推进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创新,有效化解和防范廉政风险。
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以自治区党委文件下发了《关于在全区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梳理职权,查找风险,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继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职人员庸懒散软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建立了对公职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机制,规范从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将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使反腐倡廉制度更加管用、好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结合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积极探索新技术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的途径,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将制度有关规定通过程序固化为计算机工作流程,把制度转化为可评价的规范、可操作的程序、可测量的效果,使制度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就社会各界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的科技项目评审工作,推进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将反腐倡廉制度各项规定融入到相应的管理程序中,开发了科技项目网上管理系统,实现了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示,提高了管理效率,节约了管理成本。
与自治区工商局探索将干部监督“七项制度”转化为相应的管理软件;建立了工商财务管理远程监控审计信息系统,实现了区局对各基层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实时和动态监控;开发运用宁夏工商综合业务系统,推行网上年检,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提高了服务效能;启用行政处罚案件系统,实现对权力运行全程监督和实时监控,避免权力寻租,形成了具有宁夏工商特色的监督制约机制。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先后在全区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执行年”活动,重点检查党内监督条例、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干部选拔任用、财经纪律、述职述廉、信访处理、谈话诫勉等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
结合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党内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民主决策等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点围绕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对照检查,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抓制度执行的责任意识。
研究制定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问责办法(试行)》,建立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制度规定职责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违反制度或破坏制度的行为严肃查处。 (宁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