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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印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3/07/29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有效破解同级监督难的问题,浙江省杭州市委、市政府日前印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并要求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参照执行。该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意味着市、县两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有了“尚方宝剑”。

针对以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同级监督不具体、难操作等情况,《细则》明确规定了10个方面的重点监督内容,主要包括监督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纪政纪、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杭州市纪委负责人介绍,《细则》指向非常细致明确,以其中一项“三重一大”监督内容为例,明确规定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如,杭州市第三福利院项目建设被列入驻市民政局纪检组重点监督的范围,富春江船闸改扩建工程以及建设中的大额资金使用则属于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重点监督的范围。

结合杭州实际,《细则》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确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公车改革、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工作开展监督。杭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施彩华表示:“作出这些规定,就是要避免‘一阵风’,使监督工作明细化、制度化、刚性化,以刚性的监督保障各项改革和作风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的落实。”

为监督和防范干部提拔中的不正之风,《细则》明确,驻在部门拟提拔使用处级干部,必须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先出具廉政鉴定,才能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讨论。

记者注意到,为促使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支持配合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细则》明确规定,对于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职工影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可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或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相应的行政或党纪政纪处理。

同时,为防止派驻(出)机构出现“不抓主业干副业”的现象,《细则》要求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职责,发挥派驻(出)机构协调、监督作用,并明确规定“三个不得”,即:不得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不得从事所负责监督的工作;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不得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但参与驻在部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方面的分工。(记者 颜新文 通讯员 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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