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修订的《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与修订前相对照,意见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抓住权力制约监督这个核心,突出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这一重点,特别注意吸收党章修正案中强调的“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深入推进省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意见明确了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指导服务和驻在部门的工作支持,对工作纪律、工作节奏、工作建议以及对驻在部门的具体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抓早、抓小”的工作思路。江西省规定,派驻机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开展党内监督的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规定,遵守《廉政准则》,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全面推进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加强作风与效能建设,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