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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出台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3/02/25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近日兴平市制定出台《兴平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明确了机关工作人员的12种问责情形。受到引咎辞职以上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级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提拔。一年内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取消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评选优秀等次资格。

《办法》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贻误工作;工作懈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滥用职权,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审批的;“吃、拿、卡、要”的;接受宴请或收受礼金、代金劵、礼品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大操大办婚丧娶嫁等事宜,借机敛财的;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会务活动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发放宣传册的;上、下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视频等情形的,将被问责。

该《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及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区(村)的党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了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等12种问责方式。

对于一季度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2次(含)以上有责投诉的;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发现的作风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将严格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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