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某村民小组组长李某利用其管理集体土地的职务之便,帮助砖厂老板协调土地取土制砖,收受巨额贿赂,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由陕西省城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该县法院以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受贿款50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45岁的农民李某,在担任城固县某行政村村民小组长期间,为帮助该村砖厂承包人协调土地以解决砖厂取土问题,先后两次收受其所送现金共计55000元。李某除支付给农户少量补偿款外,实得受贿款50520元。 (王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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