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吉水县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五个到位”监管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方位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项目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到位。该县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领导和具体日常监管人员严格按有关文件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将其基本情况、项目经理、五大员(各专业工程师)姓名、照片、组织结构图及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对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工程标段,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五大员和监理实行指纹考勤,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考勤登记。对项目管理实行月报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和履职情况、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合同履行情况、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逐日登记建立台帐,每月将工程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总后分别报政府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监管部门。项目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常驻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落实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入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各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程计量、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材料单价的调整以及工程清单以外的工程量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
二是项目监理职责到位。严格落实项目经理、五大员和监理人员押证管理制度,按照项目投资额大小确定押证对象,已押证件原件除遇企业资质核查、升级、换证等特殊情况一律不予借出,并加大对一人多证、套证、假证的打击力度。对项目经理、五大员、监理人员在岗在位没有达到规定天数、没有按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履职的依法进行处罚。认真查处项目经理挂靠行为,中标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由投标时承诺的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非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对因设计不合理等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要承担工程价款增加额的责任。对投标企业实行“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将近年来在县工程施工中信誉好、业绩佳、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企业列入红名单,每年网上公布一次,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列入“黑名单”上网曝光,限制其进入县建设市场。对各类中介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限制其进入县建设市场。加强信息沟通,对进入资格后审的中标排序前三名企业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中标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要及时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沟通,及时在网上发布。
三是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到位。分别对县发改委、行业监管部门、项目资金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和要求。县发改委加强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和项目设计变更审查力度,严格招标文件审查,对违反项目审批、核准规定等行为严肃查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季度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监理人员履职、变更情况,工程发包承包情况、现场机械设备到位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抓好整改。建立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汇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招投标情况、建设进度、标后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程管理方面的信息,并在政府相关网页上公开发布。项目资金监管部门监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流向,严格审核项目资金概算、预结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变更投资额在总投资5%以上的,必须经财政部门评审,报政府同意后再调整工程预算。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书付清工程尾款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四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到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行政监管部门公布的“红名单”、“黑名单”名录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行邀请招标时在“红名单”名录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投标企业,中标排序前三名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经理和五大员名单,资格审查要求的内容、企业业绩等情况必须在网上公示,预中标企业发生变更的要及时重新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严禁在全县参与投标,对借资质挂靠和围标串标企业、进入前七名评标企业无正当理由自动退出或进入资格后审的中标排序前三名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将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以加强企业投标保证金管理。除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须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外,所有项目一律执行“取消报名环节、网上下载标书、多银行多帐户交纳投标保证金、实行资格后审”招标流程,对评标区域一律实行封闭管理。
五是监察部门监管职责到位。加强、加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和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职或履职不当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的情况会同县发改委等部门实行每季通报制,并加大曝光力度,以加强对工程履约和部门履职情况的通报,接受全社会监督。认真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收受从业单位钱物和索、拿、卡、要等行为,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责任加大追究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的,该问责的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李宗辉 王文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