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获悉,为严明办案纪律,特别是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加强对办案人员日常监管,他们制定出台了《内蒙古纪委、监察厅关于查办案件“五个严禁”的规定》。
《规定》明确,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人的宴请送礼和其他利益;严禁违反规定与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以案谋私;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和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相关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严禁打探案情,向案件相关人通风报信;严禁泄露案件线索及案件查办工作秘密。(记者 寇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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