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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肥城设立"廉洁指数"加强领导干部监督


发表时间:2010/02/03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山东省肥城市探索设立领导干部“廉洁指数”,通过对领导干部的廉洁状况量化评价,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为客观公正地考评领导干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设立领导干部“廉洁指数”,主要是通过全面采集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量化测算,对领导干部的廉洁状况作出定量定性评价。“廉洁指数”评价指标的设立,遵循导向性、公正性、可行性和可比性原则,分为“个人认知”、“民主评价”和“客观评价”三个一级指标,下设九个二级指标。其中“个人认知”下设廉政知识应知和自我评价指标;“民主评价”包括民主测评一个二级指标;“客观评价”包括廉政信息填报、个人被举报、个人受处分、亲属被查处、单位发生“三乱”问题和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资金六个二级指标。

领导干部“廉洁指数”每年度测算一次,采用10分制计分办法,10.0—8.5(含)之间表示廉洁程度较高;8.5—7.0(含)之间表示廉洁程度一般;7.0以下表示廉洁程度较差。根据测算结果,对“廉洁指数”在8.5以下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提拔重用,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60%(含)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指数”在8.5以下的单位,由纪检、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单位负责人谈话,责成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剖析根源,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对“廉洁指数”在7.0以下的领导干部发放提醒卡,及时提醒,指出问题,促其限期整改提高;对“廉洁指数”连续两年在7.0以下的领导干部,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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