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电 为进一步拓展农村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领域,深化“村干部廉洁工程”,全面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打造清廉、勤政、务实农村干部队伍,近年来,江西省修水县在全县350个行政村推行“村官廉政合同”取得了显著成效。
《廉政合同》明确规定村干部在履职中不得有下列五种行为:不得借以办事盖章、发放救灾物资等为由向村民吃拿卡要;不得无故拖延办事;不得以任何名义到村集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参加本村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得违规坐收坐支、挪用公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条规、村规民约等涉及“村官”(党员)的禁止性规定。对一般违纪的村干部,,是党员的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非党的村干部采取诫勉谈话、全乡镇通报、黄牌警告及扣发若干月误工补贴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罚收年误工补贴1-3倍的违约金。另外,每位村干部要写出廉政承诺保证书,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随时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督查。
该县自实行村干部《廉政合同》以来,已拒报超支招待等费用票据2173张,金额324.5万余元;全县共节约村级不合理开支1583余万元,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形成了“贪为耻、廉为荣”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