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借”名。禁“借”人。禁“借”机。与97年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对比,今年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中,几个“借”字格外引人关注。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款,便是不准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准则中出现的“以借为名”,是新字眼。这个借包含了假托、隐性的含义,是领导干部滋生腐败的新手段。新准则把这种隐性的腐败手段做了显性的明确规定,大煞托名之风,表明了把贪污腐败除名,为廉洁奉公正名的坚定决心。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款,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其中“借他人名义”,也是《廉政准则》中出现的新字眼。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腐败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这让我们看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措施坚决有力。而与此同时,一些腐败分子仍存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手段也越来越狡猾,以他人名义“潜伏”,从中谋利。这不仅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难度,也被腐败分子乘虚而入。这次新准则对“借他人名义”做出明确规定,适应了反腐倡廉的新要求。
以上关于禁“借”的两条规定,都是《廉政准则》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增加的新条款,一方面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做了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让执法监督部门有法可依。这样使内容更加具体、明确,使某些容易受利益蛊惑的干部无可乘之机。
“借机敛财”是新旧《廉政准则》中都提到的问题,但着重点和具体内容发生了变化。新《廉政准则》将此规定放在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之下,强调的是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而《廉政准则(试行)》中则放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名目下,显然,新《廉政准则》的制度更多了一层执政为民的理念。
《韩非子•内储说下》中有“权势不可以借人”的说法,意思是说若将权势随意借给他人,就会削弱统治者自身的力量。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若将人民的权力因已私利,随意“借”出去,那受到损害的必将是人民的利益。可以说,《廉政准则》禁“借”不仅聪慧而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