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数据,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968人,占42.4%。其中,村党支部书记1739人,村委会主任1111人。(见5月13日人民日报)。村官腐败如此触目惊心,已有专家建议从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入手治理村官腐败。笔者以为:造成村官较大面积的腐败,有其十分复杂的现实根源,治理村官腐败,务必要多管齐下。
第一,用健全的法制来杜绝那些有劣迹的和心术不正的人混进村官队伍。唐鸣教授就认为:“由于现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较为简略,在农村改革深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有很多法律条文亟待细化。贿选和候选人资格的认定均存在法律空当。”比如,对村官的任职资格就缺乏明确的规定,再加上对村官的依法选举,缺乏具体的监管程序,一些人为了当上村官,不惜以请客送礼送红包等方式拉票贿选,有的甚至采取恐吓、要挟、强行拉票,有的还利用家族势力、帮派势力等不正当手段拉票,有的把一个村的票就由几个候选人的亲信代为填写,从而导致一些劳教释放人员、缓刑人员、村霸等有劣迹的人当上了村官,这样的人当村官,不腐败才怪呢。因此,治理村官腐败,必须首先从健全法制入手,让那些心术不正的别有用心之人,进不了村官候选人的门槛,同时规范选举的法制程序,让村民对村官选举的投票真正出自于内心本意的表达。
第二,依法规范村级班子的工作程序,用村民民主管理杜绝村官腐败。按照现行的《村民自治法规定》,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村民议事管理村务的主要形式。然而,现在的农村,许多人都外出打工了,留守的多是些老人、父女和未成年人,再加上村民居住分散,村民关心村务既缺乏便利的条件,也缺乏足够的动力,这就为一些别有用心的村官“趁浑水摸鱼”提供了便利条件。他们长期不召集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就是目前的要求必须做的村务公开,也存在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形式不严肃、公开的时间不统一、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就是项目管理、资金分配、财务收支等大小事情,都是村官一锤定音,村民都是两眼一抹黑,什么也不知道。这样的村务管理,村官想不腐败都难。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一套村务工作程序和制度,确保村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村民在村务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用村民民主管理杜绝村官腐败。
第三,依法加强乡镇对村级班子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现行的《村民自治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从村级党组织的角度说,乡镇党委依然有领导、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事实上,现在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政府对其辖区的村级“两委”班子的工作,安排、指导的多,监督的少,有的乡镇领导经常与村官们在一起勾勾搭搭吃吃喝喝,眼看着一些村官大把大把地花钱,耳听着老百姓反映村官们的恶行劣迹,却不闻不问,甚至壮胆放纵。像这样下面群众不能监督,上级领导忽视监督的村官,怎么可能不腐败呢?所以,不少的腐败村官,都是仗着“上面有人”,腐败的胆子才越来越大,以至于走入违法犯罪的泥潭。所以,必须加强乡镇对村级班子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村级财务的定期审计制度,实行村官离任审计,不定期对村级党组织的“三会一课”、村委的“两会”召开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防止村民自治演变为“村委会自治”。
在我国,“村官”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村官最经常、最直接地与农民打交道,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最密切,一个腐败村官,必将祸害一个村的百姓。华中师大教授唐鸣指出:“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展开,又增大了村官腐败的可能。特别在一些有着较多可支配集体资源的村庄,村官腐败的诱惑就更大了。”因此治理村官腐败,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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