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
从法律的时间效力来看,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其时间效力都不是无限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样如此。许多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也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之所以要对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是因为有些法规并没有规定终止生效时间,但其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其所涉及的对象已经不复存在,法律法规本身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及时清理和废止这些法律法规,契合法治精神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务院一共出台了多少规范性文件,有哪些已经过时失效,一直没有一个底数。许多时候,政府的注意力集中在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并没有及时通过法治渠道废止过时文件,这就导致各类政府文件“只管发,不管收,出现烂尾”的局面。加之未曾开展过集中清理工作,这些规范性文件之中存在着大量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
比如文件“打架”问题,文件与法规“打架”、新旧文件之间互相“掐架”。再如旧文件“复活”问题,一些十几年前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今被有些部门和地方拿来当做违规收费的挡箭牌。又如文件不合时宜问题,许多改革开放之初颁行的文件,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已经跟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早就应该“谢幕”退出历史舞台。从根本上看,这些问题都是旧文件未能及时退出引起的,解决之道就在于全面清理、及时废止或修订。
善治始于良法,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国务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虽不比正式法律,但由于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更需审慎和稳妥。如果规范性文件既多又乱,无疑会大大增加社会成本。个别过时文件甚至被拿来当做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挡箭牌,成为市场和民生的掣肘。因此,不论是从政府法治建设的角度,还是从服务民众、保障民众利益的角度,都有必要全面清理、废止或修订相关文件。
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此次全面清理工作,是在摸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家底”的同时,一揽子解决政府文件同国家法律相抵触、政府文件于法无据有损群众利益的情况。根据通知要求,重点清理审查包含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方面的文件。伴随着清理工作的推进和简政放权的深入,政府的监管和服务职能将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期待,一个有限且尽责的法治政府,必将为市场增添更多活力,为社会带来更多便利。(中国纪检监察报 文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