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治化建设不断加强,各地区各部门持续强化制度建设,对行政裁量权基准予以细化、量化,使得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对其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但是,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一直存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行政执法方面存在裁量幅度过宽,罚不罚、罚多少、怎样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地方和部门,甚至执法者的个人判断。正因如此,不同地区对行政违法处罚标准存在差距,同一部门内部也不尽一致。同时,同一事项多部门、多单位制定裁量基准,“多龙治水”“多头监管”令执法人员无所适从。这些情况容易造成行政执法宽严不一、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引发纠纷。
坚持实事求是,聚焦痛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才能破解规范用权难题。从解决实际问题层面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比如,针对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意见》明确规定,要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明确可执行的硬杠杠,防止机械、随意地适用裁量基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感受到风清气正、公平正义。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事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更加突出实现便民利民、满足群众合法权益的诉求。《意见》将高效便民纳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共同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操作中,相关部门要多出实招硬招,通过强化行政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使群众充分知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内容和实践情况,及时了解群众意见,询问群众关切,让执法为民理念更牢固,让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成色更足。(斯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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