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我县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要求全面落实,根据《潼关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党(工)委、党组、党(总)支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的目标是: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勤政廉政;推进党内民主,完善民主决策;推行阳光党务,密切党群关系;严格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准确、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作为年终目标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组织决议、决定和县委工作部署,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评优表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党员权利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争上岗、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帮助群众和党员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落实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违纪党员处理等情况。
8、其他事项:本单位、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申请公开,党组织认为可以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
2、是否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3、是否建立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党务公开工作;
4、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能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
5、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7、是否建立了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和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考核;
8、是否有完善的党务公开审批制度、党情通报制度、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监督员制度、资料管理制度;
9、是否在建立党务公开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建立例行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完善信息反馈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对不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内容公开、拒不公开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了责任追究。
(三)宣传是否到位,公开是否及时,形式是否规范使用
2、是否根据党务公开内容采取固定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坚持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保证内容及时更新;
3、是否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公开形式,公开载体的运用是否科学到位;
4、会议记录、工作记录、群众意见记录、落实与反馈记录等各种公开资料、档案是否完备;
5、各种媒体宣传报道是否充分,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是否发挥了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监督员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
2、对群众意见、反映、投诉是否做到了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及时公开;
4、对损害群众利益、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是否给予了责任追究;
第八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完善,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等长效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投诉处理得当;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由考核组根据评分标准评定。
第十条 考核采取集中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集中考核主要针对党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和行业集中进行。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一)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考核方案,经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签发。
(二)各单位、各部门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四)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具体采取“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党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查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查看会议记录等各类资料,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是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潼关县党务公开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评审。
(五)考核组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进行通报。
(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按照《潼关县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或考核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