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全县党务公开工作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潼关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潼关县党务公开考核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的责任,是指党组织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县纪委负责全县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全县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是党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党组织及其领导、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按照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党务公开的;
(二)党务公开流于形式,未按照党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及党务公开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负责人包庇纵容,不向党员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延误正常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事务的;
(二)拒绝、干扰、阻挠党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
第六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领导、干部,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人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警示提醒谈话,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造成的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即时纠正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纪委和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务公开监督员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深入推进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