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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取消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表时间:2010/03/11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我省第二批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09〕83号),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4项)

1、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费(转经营性服务收费)

2、非刑事案件鉴定费

3、特种车警报器和标志灯使用证费

4、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初学)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项)

1、技师评审费(并入职业技能鉴定费)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并入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我省职业资格考试A类的初级工标准执行。)

3、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费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伤残鉴定费

5、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考试费

(三)农业部门(2项)

1、农作物品种审定费

2、动物治疗及注射收费(转经营性服务收费)

(四)教育部门(2项)

1、学历文凭考试收费

2、普通高中计算机培训费

(五)林业部门(1项)

1、陕西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

(六)交通部门(1项)

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七)政府法制部门(1项)

1、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二、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公告

潼关县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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