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我省第二批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09〕83号),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公告如下:
(一)公安部门(4项)
1、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费(转经营性服务收费)
2、非刑事案件鉴定费
3、特种车警报器和标志灯使用证费
4、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初学)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项)
1、技师评审费(并入职业技能鉴定费)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并入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我省职业资格考试A类的初级工标准执行。)
3、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费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伤残鉴定费
5、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考试费
(三)农业部门(2项)
1、农作物品种审定费
2、动物治疗及注射收费(转经营性服务收费)
(四)教育部门(2项)
1、学历文凭考试收费
2、普通高中计算机培训费
(五)林业部门(1项)
1、陕西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
(六)交通部门(1项)
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七)政府法制部门(1项)
1、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二、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