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渭廉发[2008]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08年度全县反腐倡廉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评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周知。
附:2008年度全县反腐倡廉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评定规则
各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乡(镇)或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乡(镇)、部门因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纪委,省委办和省政府办、省纪委,市委办和市政府办、市纪委,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县纪委通报批评的。
二、所属单位发生非自然原因引起的重特大事故,须追究领导责任的。
三、班子主要成员或班子2名以上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四、所属单位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而处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上年度“规范执法,优质服务”创评活动中,排名末位的。
六、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案件和问题久拖不查或查处不力,在正常情况下未按要求时限上报结果,也未主动说明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