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潼关县原环境保护局局长高继荣违反政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抗组织审查,阻止其下属向调查组提供事实真相,不能严格厉行节约,套取公款大吃大喝,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发票套取单位资金,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消费卡,用公款超标准租赁房屋供个人使用;违反生活纪律,多次骚扰女下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
高继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宗旨意识和纪法意识淡漠,组织纪律淡化,廉洁意识不强,将人民赋予的权力沦为攫取私利的工具,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2018年5月29日潼关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经2018年5月30日县委常委会批准,给予高继荣开除党籍处分,经2018年5月31日渭南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资金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2018年10月25日,高继荣因贪污受贿罪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3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潼关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