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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出台《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办法》为环境保护提供纪律保障


发表时间:2022/04/28 08:29:34    信息来源 :县纪委监委     访问次数: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近日,潼关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潼关县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办法(试行)》,明确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十五条内容,切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厉的问责倒逼全县各级党组织自觉担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明确问责情形。《办法》列出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领导成员18种问责情形。同时对责任进行了划分。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股(组)所级干部及普通干部问责的,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出问责意见,进行问责。

明确问责方式。《办法》对单位问责提出检查、通报、改组三种问责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4种问责方式。并对从重或者加重追责问责的3种情形、从轻或者减轻追责问责的3种情形以及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3种情形进行了介绍,充分体现《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明确问责程序。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线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对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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