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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出台干扰和破坏投资环境行为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09/26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为积极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潼关县近日制定了对干扰和破坏投资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

该《处理办法》共十七条,适用于全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行政管理和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干扰和破坏投资环境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的方式为:通报批评、警示训诫、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责令辞退或免职、行政处分、责令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等。对损害投资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同时,《处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所在乡(镇)、村组或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企业及投资者有关事务时,故意刁难、敲诈勒索、侵害企业及投资者权益,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训诫直至纪律处分。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办事效率的提高,为建设一流的投资环境提供了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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