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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对办事拖拉、公文"旅行"等现象实施追责


发表时间:2011/05/11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今后,温州各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即办制规定的,将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甚至调离工作岗位等五种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温州市违反即办制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办事拖拉、公文“旅行”等现象实施追责,进一步推进机关提速提效提质。 今年3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即办制”,对所有公务事项实行即办制。“即办制”要求“简单事立即办”,即凡属于程序简单、不需要集体研究、单个部门可以独立办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天办结,做到当天事当天办、一日事一日毕;“复杂事限时办”,即凡属于程序复杂、需要集体研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或需上级审核批准的事项,应立即启动办理程序,做到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特殊事紧急办”,即凡属于上级部门和领导有特殊要求或情况紧急的事项,应迅速办理,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根据新出台并试行的《办法》,全市各级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省部属在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如存有七大类行为的,将被追责:即梳理公务事项不规范,应当归类为简单事项而没有归入,或梳理后的复杂事项不符“办理流程优化,申请材料简化”要求,或梳理后的事项未向社会公开的;未建立健全实施即办制内部相关配套制度的;对简单事项未按承诺做到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对复杂事项未按规定即时启动办理,或未按规定实施并联办理,或未在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的;对特殊事项未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未纳入电子监察的;以及其他违反即办制规定的行为。

这一《办法》明确,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即办制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其中,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责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上问一级”,对有关领导追究相应责任。(新华网浙江频道/温州网 王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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