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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05/19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国有资产的范围

1、县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资产; 2、县属国有厂矿企业、独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入股的控股、参股企业的部分资产。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

按照 “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县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全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资产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管。

三、国有资产的购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购置价值10万元以上资产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并附有《可行性报告》;凡购置价值1-10万元资产的,必须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资产购置后一星期内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备案,资产登记后会计核算中心方可报销入帐(未纳入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下同)按财务制度规定需采购中心统一购置的,由县采购中心统一购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修建办公楼,添置房产的,应在工程决算后将工程决算报表、审计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登记后会计核算中心方可入帐。

(二)国有独资企业凡购置价值50万元以上资产的,必须事先报县政府批准,并须附有《可行性报告》;凡购置价值20万元以上资产的,必须事先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资产购置后一个星期内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购置大宗资产的,按照《公司章程》办理,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我方代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出售、出让、变更、核销国有土地、房产、车辆、办公设备、生产设备、有价证券、企业股份等。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处置国有资产帐面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事先向县国资部门申请,数额较大的由国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经批复后方可处置。凭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文件会计核算中心方可核销帐面资产。

(二)国有独资企业处置资产帐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事先向县国资部门申请,并由国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经批复后方可处置,企业处置大宗资产应经职工代表会通过。

(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处置大宗资产的,按照《公司章程》办理,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我方代表要及时向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资产价值特别大的,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我方股东董事方可投赞成票。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本着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价格应经潼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后采取公开拍卖或者公告处置等形式,坚决不允许暗箱操作、高品低卖。

五、国有资产处置资金的使用

国有资产处置资金原则上应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闲置资产处置资金必须收缴县财政。需要更新的资产处置所得资金一般仍拨付原单位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处置所得的资金,应优先用于购置新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国有资产处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上报财政、国资部门,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六、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与财政有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兴办经济实体所得的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国家所有,原则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对“非转经”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每年按资产收入总值征收20%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县财政。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如实向财政、国资部门申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

七、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经营的日常监管,依法派驻监事,强化黄金企业股份制坑口的资产管理。

县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除用于必须的再生产投资外,要全部上缴县财政。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应按照有关入股协议分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按时催缴,及时上缴县财政。

八、国有资产的调拨

根据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及其使用状况,县政府可对国有资产进行调拨配置和收回。

调拨帐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调拨帐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县国资部门研究决定。凭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到会计核算中心做帐务处理。

九、有关部门的职责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要建立资产购置、保管、领用、交接、盘点、报废等工作责任制,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购置、处置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不必要的资产购置支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资产的年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资产台帐、明细帐、实物卡片,录入计算机软件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

县政府每年年初确定不少于10个单位、企业,由财政国资部门牵头;监察、审计部门参加,对确定的单位、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将清查结果报县政府,并予以公布。对于群众举报有擅自处置、转移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企业,要及时补列为资产清查对象。

十、责任追究

对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因监管不力,越权审批,失职失察,造成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单位和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予以查处,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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