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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02/06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中共潼关县委办公室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渭南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2009年2月4日

渭南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

为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稳定工作责任,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及时解决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应我市各县(市、区)、市县政法机关、市直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

二、本办法所指的责任分为决策和执行决策责任、排查化解责任、接访处访责任和教育稳控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稳定工作责任主体是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

1、原代课人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教育局;

2、涉军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市直相关部门和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

3、原基层电影放映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文化局;

4、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农业局;

5、原农机人员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农机局;

6、移民信访稳定问题责任是相关县(市、区)和市移民局;

7、企业职工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企业所在县(市、区)、市国资委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

8、涉法涉诉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和市县政法各部门;

9、其他信访稳定问题责任主体是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主管部门。

四、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1、通报批评;

2、警示训诫;

3、组织处理;

4、党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位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越级上访责任追究:

1、进京上访问题的责任追究:

(1)发生进京非正常个访或10人以下进京集体上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2)发生2批10人以下进京集体访、1批10人以下进京非正常集体访或5—10人(次)进京非正常个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警示训诫;

(3)发生10人以上进京非正常集体访、3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个访或10人(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个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2、赴省上访问题的责任追究:

(1)发生1批50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或1次30人以上赴省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2)一个月内发生2批5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3)发生5批3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2批50人以上赴省重复集体访或因同一个问题多次赴省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3、来市上访问题的责任追究:

(1)发生1批30人以上来市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发生2批30人以上来市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3)发生3批30人以上来市重复集体访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4)年内受到警示训诫2次以上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社会治安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治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训诫,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2、年度公众安全隐患排名全省后10位的,治安满意率明显下降,对相关县(市、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训诫;

3、对群体性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直至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七、工作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1、接到接访劝返通知后,不能按要求派员及时赶赴现场,或到场后处置不力,未能在当日内将上访群众劝返接回,致使上访群众长时间滞留中、省、市,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机关和信访维稳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稳定事项办理不力,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被中、省通报批评的;

4、在中、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5、赴省、进京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以本办法下发之日为界,之前发生的在3个月内、之后发生的在2个月内,不能妥善处理,使群众息诉罢访的;

6、中、省交办的信访事项,年度内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率达不到80%(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达不到70%)的;

7、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事项和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9、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因工作方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市级机关以及企事业人员发生上访,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九、存在本办法第五项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半数以上县(市、区)同时参加越级上访的,追究市直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对责任单位领导进行警示训诫、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的,由市维稳办和市联席办提出,分别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程序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一、为了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主要指: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农机安全事故;

(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六)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八)有组织的群众集体活动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九)对自然灾害处置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

(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十一)其它安全事故。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行使对行业(区域)的安全管理:

(一)市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和群众集会安全管理:

(二)市交通局负责危险路段整治、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道路施工、道路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

(四)市教育局负责校园、校车安全管理;

(五)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管理;

(六)市水务局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管理;

(七)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安全管理;

(八)市林业局负责林业安全管理;

(九)市文化局负责文化系统的安全管理;

(十)市体育局负责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

(十一)市外事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管理;

(十二)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十三)市国资委(工业局)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十四)市煤炭局、渭南煤监分局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管理;

(十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

(十六)市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十八)渭南市供电局、渭南市供电公司、地方电力渭南分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管理;

(十九)市交警支队负责道路安全管理;

(二十)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许可审查和监管工作;

(二十二)市级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五、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离、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

组织处理与党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对己发现的重大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调离、降职等组织处理。对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降职、引咎辞职、责令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下列规定先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待事故调查结论批复后,按有关程序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应引咎辞职、分管副职予以免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分管副职引咎辞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予以免职。

(二)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责任事故。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调离或降职、主管副职降职或责令辞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调离、主管副职调离或降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分管副职予以免职。

(三)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交通5—9人)责任事故。

县(市、区)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通报批评和降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或降职、分管副职降职或责令辞职。

(四)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负主要责任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警示训诫,主要领导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五)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瞒报事故现象,对负有责任者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档次追究责任。发生瞒报一次死亡1—2人事故本条第三款追究责任。

对上述事故,除追究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外,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比照上述标准降低一个档次追究责任。

八、凡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现象,一经发现,视情节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县级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九、凡发生10人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同时追究同级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十、以上责任追究由市安委会提出意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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