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业务之窗 > 他山之石 > 正文

守牢案件质量生命线 记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发表时间:2023/07/03 09:26:37    信息来源 :西岳清风网     访问次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这二十四个字,是纪检监察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每一名干部恪守的工作准则。

多年来,该室一直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生命线,既及时发现承办部门执纪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又积极主动、靠前服务,与承办部门共同研究破解实践难题;既把好自治区纪委监委本级自办案件的“关口”,又加强业务指导,助推全区案件质量持续提升。2022年9月,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被评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

“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更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作为执纪执法工作的“出口”“关口”“窗口”部门,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一直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一是一、二是二,不拔高不凑数,不搞“一刀切”,牢牢守住案件质量底线。

案件审理室曾受理某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某严重违纪违法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变更、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孙某提供帮助,同时,暗示孙某向自己“借钱”并支付高额“利息”,截至案发,李某共收受孙某的“利息”298万元。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围绕李某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从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角度出发,李某的受贿数额应当以其收到的所谓利息款,减去实际出借资金应得的收益。但是,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与孙某双方之所以发生所谓的借款行为,完全是为了以借款利息的方式掩盖行受贿的真相。鉴于行受贿双方对以利息款的形式掩盖行受贿事实的故意明知且确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将全部“利息”数额认定为行受贿数额。“审理案件,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更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审理三处副处长王陶说,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后,移送的罪名及数额被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可。该案也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典型判例,为此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借鉴。

在审理工作中,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非常注重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沟通,深入挖掘案卷以外的“素材”和“活情况”。每当该室认定的案件事实、性质与案件承办部门不一致,该室都会与案件承办部门充分沟通交流,以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取得案件承办部门的认可。

“刚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时,一些单位怕评查,现在大家认识到了评查的重要性,变为盼着评查”

不仅全力办好本级自办案件,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还通过分片包联指导工作、做好日常业务咨询答复、编发《审理参考》下发全区案件审理部门等方式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审理业务的指导。

近年来,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针对影响案件质量的难点问题,成立案件质量评查调研组,对全区14个地州市纪委监委和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自治区管理高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每到一地,评查调研组会现场抽取各类重点案件,围绕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处分执行、管理文书等五个方面进行打分评价,并与被评查单位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反馈整改意见。

“我们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不仅指出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沟通交流,提高全区审理干部准确运用党纪国法的能力和水平。”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一处处长何瑞连说,前不久,他在参与评查某地区纪委监委办理的某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评查组与被评查单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产生了分歧意见。后经深入分析讨论,被评查单位审理人员接受了评查组意见,在深入沟通交流中,评查组与被评查单位的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都得到了提升。

“刚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时,一些单位怕评查,现在大家认识到了评查的重要性,变为盼着评查。”审理二处处长丁思元说,有一次,评查调研组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某地州纪委监委办理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存在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是当年2月9日给予张某政务开除处分,但当地人大常委会是3月29日免去其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不符合政务处分法关于“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规定。评查调研组当即指出了该问题,当地案件审理室的同志不仅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而且十分认同。

“案件审理部门要在纠治执纪执法不精准、不规范,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担当作为”

“案件审理部门承担着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重要职责,在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上,肩负重大政治责任。”案件审理室负责同志说:“案件审理部门要在纠治执纪执法不精准、不规范,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担当作为。”

为了让审理工作精准、规范,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定期组织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同时,鼓励每名同志在日常工作中学习、总结、积累审理业务的知识点、注意事项,并制作成《周知事项》分享给全室同志。在案件审理室负责人的办公桌上,记者看到了《周知事项(部分参考)》,上面分条记录了审理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收受礼品的价值仍应根据书证、价格鉴定结论等确定。如果仅有言证,则不能仅凭言证确认价值并收缴,而应采取登记上交方式处理更为准确稳妥。”“向同级党委报告处分执行情况,需要有开展以案促改如何做好‘后半篇文章’的落实情况。”……《周知事项》是审理室同志业务知识的积累,也是工作经验的总结,这样的分享有利于大家共同提高业务能力,提升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室务会集体讨论案件也是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严格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共同提高业务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集体讨论案件时,全室同志按照职务职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按照职务职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言,能够让全室同志充分发表意见,有效防止领导‘一锤定音’影响干部对案件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案件审理室负责同志说。

为全面提升全室干部的业务能力,该室积极推行审理责任制,将全室干部分为5个审理组,将受理案件分为四大类型,实行审理组轮案制。同时,为健全案件审理流程,不断提高全室干部审理案件的规范化、时效度,制定详细的《案件审理工作全流程》供每名同志熟练掌握。同时组织基层审理干部分批次到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开展“以案代训”式的跟班学习,由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业务骨干进行“一对一”系统帮带,重点提升办案程序、证据适用、定性量纪等方面的业务能力。两年来,案件审理室“手把手”传帮带的40余名跟班学习干部均已成为当地的审理业务能手。

潼关县纪委  陕ICP备12011710号

地址:潼关县中心街中共潼关县纪委       邮编:714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