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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惩腐保廉七法


发表时间:2008/07/02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克己奉廉。这是从孔子等先秦诸子百家到近代顾炎武、王夫之等人共同的主张。他们提倡从教育入手,提高官员克己奉公、反贪拒贿的素质,要求为官者清心寡欲、淡泊明志、慎独律己。这在封建社会是一种有价值的政治道德理念,曾经培养了一代代清官,并发展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公德的一部分。 监察督廉。主要是通过成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建立专门的监察制度,来监督帝王和官员,对帝王的过失进行规劝,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纠正和弹劾。这一制度草创于西周、形成于秦汉、鼎盛于隋唐、发展于宋元、完备于明清。这一中国历代传承不衰的制度,成了历朝统治者整饬吏治、整肃纲纪的一道政治防御工程。 任选用廉。历朝在任选官员上都把廉洁清正作为一条重要标准。秦朝以法的形式规定:为官者,必清廉;处公事,必无私。西汉时的几个皇帝在选拔官员上,都把廉洁作为首选。东汉也推行任官选廉制,就是在选廉洁的基础上,还要求为官者必须上孝于天、中敬于父母、下爱于民。隋唐至清代,虽规定官员必须经过科举考试,但也把“孝悌廉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厚俸养廉。古代的政治家们认为,为官者不廉,除了守身不正、自律不严以外,也有俸饷不足的因素,因此许多帝王都采取以厚俸养廉的做法。北魏初官员本无俸禄,但自孝文帝颁布了俸禄制和惩贪律后,贪官明显减少。 考核促廉。西周时建立了“六计”考核官员的制度,其中就有“廉善”和“廉正”的内容。晋朝考核官吏以“正身”、“公谦”为首。唐、宋、明、清在考核官吏时,始终把清慎明著、清谨勤公和居官廉恪放在首位。清乾隆四年起,把考核官吏廉洁与否由三年一次改为“经常之事”。 回避保廉。我国古代就实行了回避制度,主要用于选考官吏、行政监察和司法审案上。宋代规定,州、府、军、监不得由本地人充当;明代则规定了“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回避制度。清朝时,明确规定荐举中要“避乡”、科举中要“避亲”、任官中要“避籍”。到了清末,更是规定府经略、县州吏等官“不得在本州、本县及距离本籍三百里以内当差”。 严惩治廉。我国历朝历代对腐败的官吏,都给予严厉惩治,轻则罚款、追赔、革职留任、降调、削职为民永不录用,重则抄家、处死、灭九族。秦朝实行贪与盗同罪,西汉则对受贿枉法者处以“弃市”,唐朝对贪官处以“绞刑”,清朝有的处以“赐令自尽”。 (张裕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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