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特色栏目 > 方圆杂谈 > 正文

瞒报非小事 对党要忠诚


发表时间:2015/11/19 09:02:11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近日,广东省国资委党委原书记刘富才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经查,刘富才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作为党的干部,如此“任性”妄为,引起了舆论关注。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来看,刘富才这样的“任性”官员并非个案。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成为一种新提法。媒体梳理后发现,瞒报、漏报主要有三种情形:房产、投资等重要资产被“遗忘”或“不知情”,出境出国“说走就走”、事后不报告,家人都在海外、隐瞒不报“裸官”身份。

根据规定,我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瞒报现象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党性不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缺少敬畏。有的人自以为隐瞒个人事项“无伤大雅”,实际破坏的却是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绝不是什么“小事”。还有人自身“带病”“带菌”,故意隐瞒不报。比如,巡视组在抽查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个人有关事项时,姚申报了2套房产,却被核实出12套,这也成为查处姚木根的突破口。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制度篱笆越扎越紧,问责的力度在加强,瞒报的“风险”也在加大。从扩大抽查比例,到“凡提必查”,再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的负面清单,防止瞒报个人事项的制度高压线不断完善。从中央到地方,一批干部因瞒报漏报受到处分的现实案例,更是显示了制度的刚性,在干部中间产生不小震动。不管是制度的要求,还是案例的警示,都在告诉领导干部要打消侥幸心理,树立对纪律和规矩的敬畏,认认真真、老老实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盯住领导干部的“家事”“家产”,不是小题大做,而是防腐拒变的必要举措。不少“问题”干部,正是从隐瞒个人事项这类“小微”违纪行为开始,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筑牢防止瞒报的制度防火墙,让如实报告成为自觉,就能对不良苗头抓早抓小,防止“苍蝇”变“老虎”;也有利于推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实现由个案惩处的治标向制度性治本转变。(中国纪检监察报 鲁源)

潼关县纪委  陕ICP备12011710号

地址:潼关县中心街中共潼关县纪委       邮编:714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