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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党纪


发表时间:2016/04/19 17:54:54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图1:张义强,中共党员,2014年3月起,任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商分局四鹤工商所所长,上任不久他就开始琢磨怎么才能为所里“创收”。

图2:2014年5月,张义强主持召开会议,决定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合称“个私协会”)的名义销售营业执照铝合金镜框。

图3:截至2015年11月,四鹤“个私协会”共销售铝合金镜框1129只,“创收”1.827万元。当年12月,张义强认识到错误,主动将违纪款项上交至区工商分局纪委。

图4:经查,张义强的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鉴于张义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款项,认错态度好,具有从轻处分情节,2016年4月14日,延平区纪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张义强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对于张义强的这类行为,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也认为是违纪。

因此,延平区纪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张义强党内警告处分。案例提供: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纪委 绘画:叶维达 罗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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