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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行政问责办法


发表时间:2011/04/18 00:00:00    信息来源 :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责事项,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问责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在行政问责实施责任追究时,发现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对所发生的需问责的事项有明显过错时,一并追究责任。

第四条 行政问责实行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问责方式

第五条 行政问责的问责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责令辞职;

(五)建议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三)、(四)、(五)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行政问责事项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执行政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工作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指示、命令等不落实、不执行或者不完全落实、不正确执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上级政府或上级工作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确定的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的;

(三)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执行或者越权修改重大规划的。

(五)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突发事件和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不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六)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

(七)其他不执行政令影响政令畅通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重大决策中违反《渭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重大决策超越法定权限,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未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的;

(三)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的;

(四)其他不按规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作出决策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问责对象所管辖的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将已经明令废止或者取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继续执行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给依法不应许可的申请人办理许可、应予许可的申请人不予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因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造成行政工作秩序混乱、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

(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处罚结果突破法定自由裁量限度、擅自变更处罚结果、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给相对人带来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用、丢失、侵吞或者损毁扣押、查封的财物,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在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确认、行政确权、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被依法行政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或者引起行政相对人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依法行政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就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的纠正整改意见不按要求纠正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在行政执法中所出现的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法定权限,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未经审查备案,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四)因行政效能、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因采取不当或违法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引发大范围聚众重复上访事件,干扰和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七)因监管不力而引发重特大事故或者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组织救援的;

(八)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九)对行政相对人多次反映的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或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因管理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其他情形之一,应追究其责任:

(一)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各种保险基金的;

(四)因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者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所管辖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工作纪律涣散、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问责的其他事项。

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指示、批示;

(三)人大、政协的质询、议案、提案、批评及建议意见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机构、复议机构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曝光材料;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市政府获知问责信息后,除第十二条信息来源中第(一)、(七)、(八)项须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提出问责建议外,其他问责信息可直接上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党组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决定问责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问责对象所涉及的问责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调查的问责事项,市政府可以直接按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就问责对象所涉问责事项的事实及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证据要及时收集保存。

第十六条 在调查中发现问责对象构成违纪的移交党纪、政纪机关处理;发现问责对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调查应当在决定问责起30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应当在调查结束后5日内作出;重大、复杂或者影响面大的问责事项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调查中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就所涉问责事项向调查组提交书面说明,不得阻挠调查组的调查活动。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调查中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组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将陈述申辩内容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问责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不予问责、免予问责或者问责的建议。

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市政府审议。市政府以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研究审议,最后作出不予问责、免予问责或者问责的行政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作出问责决定:

(一)所涉问责事项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巨大的;

(二)以前因同类事件曾经被问责过的;

(三)对抗、阻挠问责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对问责信息提供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作出问责决定:

(一) 所涉问责事项造成的后果轻微或者影响较小的;

(二)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弥补损失、缩小影响的;

(三) 其他应当从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免除问责决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问责事项发生;

(二)因执行上级指示导致问责事项出现。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问责决定应当载明问责对象所涉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问责对象,同时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问责结果还应当及时反馈给信息提供人或单位。

复 查

第二十七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诉。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诉材料后根据具体情况在5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查。

决定进行复查的,由作出问责决定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复查结果在30日内作出。

第二十八条 经复查,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维持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撤销问责决定。

复查决定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复查决定于作出后5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相关单位。

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查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其 他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送达通知或决定的具体事项由具体承办问责事项的调查组负责。

第三十一条 问责对象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而未被问责的问责对象,仍可以依照本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十三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或部门、机构内类似的问责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行政问责,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或部门、机构的问责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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