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党纪、政纪、法纪观念,促进廉洁从政,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市(区)、县(市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规定(试行)》(陕纪发(2009)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规,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5、其他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党员领导干部考试的试题中,党内规章占70%,法律法规内容占30%。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法律法规中廉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上成立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拟提拔为县级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拟提拔为科级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由参加考试人员所在的县(市、区)纪委、组织部和市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结束后将结果报市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市纪委负责制订《考试大纲》,每年印发一次,明确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三)市纪委负责建立试题库,供拟提拔为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考试使用,每年更新一次。拟提拔为县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考试试题,在省纪委试题库提取。
(四)市、县(市、区)纪委、组织部组织的考试由组织部提出参加考试人员(即拟提拔人员)名单,于公示起始当日送同级纪委。
(五)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集中、限时进行,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形式,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六)考试成绩通知参考者,并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
(三)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党委暂缓任用,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一)参考人员纪律。应考人员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中止考试、确认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并通报批评。
(二)监考人员纪律。考务人员在考试中为考生答题进行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阅卷人员纪律。试卷评阅人员存在篡改试卷和考生分数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四)工作人员纪律。工作人员在试卷的印制和押运过程中,泄露试题范围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任用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