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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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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孙政才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政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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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上午,安乐镇召开第十一个廉政教育月活动动员大会,镇全体领导干部参会,党委书记曹鹏同志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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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我镇在全镇开展第十一个廉政教育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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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下午,潼关县国地税联合组织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县地税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抓纪律、强业务、促营商”工作推进会,率先开展第十一个廉政教育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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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机关青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周年和五四运动99周年之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党委于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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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陕西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委巡视办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市县两级开展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专项巡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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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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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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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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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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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潼关县纪委监委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为主线,以“学党章国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以第十一个廉政教育月为契机,采取“九个一”的形式,扎实推进廉政教育月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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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至4月27日,县纪委派驻教科文纪检组对县文体广电局、县科协、县广电中心、县教育局、县科技局五个归口单位学习《宪法》、《监察法》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传达了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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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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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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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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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灵寿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失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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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纪委对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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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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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纪委日前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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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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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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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9日潼关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县纪委监委坚持把“融合”理念贯穿始终,严格“按图施工”,切实推动机构整合、人员融合和工作磨合,着力锻造一支素质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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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强化《监察法》学习效果,有效促进纪法融合,4月23日,潼关县纪委监委以召开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会为契机,组织全县100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察法》知识测试,倒逼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在学懂弄通做实《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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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潼关县召开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会暨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会,动员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扎实推进当前重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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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距离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整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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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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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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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潼关县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与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将换届风气监督工作与换届工作同步启动,同步工作,同步落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氛围,确保村级“三委会”换届正常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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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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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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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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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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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掌握全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中央纪委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97个中央企业、15个中央金融企业等建立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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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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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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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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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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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